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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意义在于其能影响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目前和未来的经营状况做出判断和预测,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年报的信息含量就成为众多年报使用者关注的焦点,而年报的信息含量不仅表现在年报的内容,同时披露的时间也是潜在的信息投射。
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企业会计年度结束日以后的四个月内,即下一年的四月三十日之前正式公开披露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于是,曾出现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前松后紧”的现象,集中于最后期限前披露,导致披露时间分布极不均匀。为促进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化,2001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开始规定,上市公司应先向交易所申报年报预约披露时同,交易所加以调整,最终确定并公布.年报披露就出现了预约披露日和真实披露日,而上市公司是否如期披露年报更体现其披露会计信息的自愿程度。
本文从会计信忠质量特征之一的及时性出发,结合信息自愿披露的理论,研究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年报及时性的影响因素。笔者以2003-2005三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为样本,考察了公司盈利,审计报告类型、利润分配等因素与公司年报披露预约日变更行为的关系。研究结果发现:当上市公司的规模够大,有盈利的消患又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的时候,公司倾向于提早向市场披露年报。这表明,信号理论在中国年报披露时同上也会发生作用。针对样本中的特殊案例,以及迟于法定披露期限的上市公司,笔者对其稍作案例分析,进一步证明及补充实证研究的结论。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内部的权力斗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违规担保等问题,也是造成公司年报推迟甚至超出法定期限披露的原因。本文的研究仅从及时性的角度考察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自愿程度,为国内年报及时性的相关研究提供经验数据参考,也因此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