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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让广大农民也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好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在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养老政策经验的同时,鼓励全国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农村养老试点工作,在探索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下一步政策制定中予以修正。看得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已经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好基础养老保障制度、核心主体的保障制度以及其他补充养老保障制度的关系。现阶段的农村养老保障,主要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大类,家庭养老作为我国的一种传统的养老模式,有其独到的优越性,但也面临着一些现实情况的挑战,但是无论如何,这一传统的养老模式是无法被忽略的,在农村养老保障中仍居于基础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城市化的推进,让占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居民能够象城市居民一样,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水平,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养老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多种保障制度的组合,并适当开拓创新养老模式。在此,考虑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社会救助制度分离出来,与家庭养老保障一起,共同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性制度,鉴于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最紧迫的任务。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来考虑,足见这一制度对于我国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完成建立全民覆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下一阶段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最重要的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提供适当的福利养老金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最好体现,可作为一个兜底的政策来施行。而其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商业保险等制度则作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完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