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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功问世的今天,债权法和物权法的衔接是值得法学界关注的重大论题。善意取得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理所应当成为研究两法衔接的一个重要内容。研究善意取得中的物权变动(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一研究不仅可以界定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而且可以澄清无权处分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问题,从而给善意取得制度的整个过程一个清晰的界定,最终全面理解善意取得的本质。
善意取得之所以是实现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因为其有法律行为的内涵,但却是事实行为的外观。善意取得正因为如此而愈加的显得神秘,它用事实行为的外观统领了两大法律行为,却能做到法律行为为之顺从,这是一个不俗的创举。对于这样一个有着传奇色彩的制度:怎样让其变得更加的明朗化?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如何界定?以及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之间的契合如何实现?最终又怎样成功向世人展现善意取得是事实行为的外表?这是一个由前到后,前后结合,由内到外,内外兼修的系统工程,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演进方式。
本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重结果轻程序的问题,笔者重点从五个部分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物权变动进行研究。本文以善意取得为载体,以物权变动为核心和落脚点,通过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探寻,得出了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下存在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以此为契机,研究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得出了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最终变为无效)的观点。再通过论证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关系,批判物权行为无因性得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一体性的观点。由于善意取得中的两大法律行为因物权行为的无效而整体衰竭,这让善意取得之继受取得论化为泡影。最后导出了立法者的选择,即善意取得制度最终只能寻求法定的事实行为来实现物权变动的归属。所以可以看出本文的写作思路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