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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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在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该项优先权是一种弱化的行政权。它在行政合同的成立、运行、解除、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其合理性在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在行政合同的整个运行过程中,要实现行政合同契约性与行政性的契合,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发挥行政合同的优越功能和积极作用。综观国外行政合同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由于受法律传统、文化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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