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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类不断的在征服自然,享受到征服自然带来的成果。但在征服的另外一面却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灾难和考验。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这既是我国的优点,同时又使得我国在受到灾害的时候灾害的治理具有了巨大的难度。灾害同人类相生相伴,人类同灾害做斗争的方式也是由不成熟逐步发展到成熟的。而我国对于灾害方面的研究开始重视始于SARS之后。SARS给了人们一个深刻的教训,即灾害防治不仅仅是灾害发生之后,而是要将灾害的防治发展到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灾害的防治也不是无章可循的,而是需要建立灾害防治方面的法律。要加强灾害的预防,如果没有能及时预防,那么也要在灾害发生的阶段通过各种的手段将损失缩小到最小,并要注重灾后重建工作。而SARS初期由于人们的依靠经验来判定这个灾害,没有引起注意,因此使得灾害蔓延到全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正是因为SARS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此时才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但我国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并不发达,因此才纷纷有人将眼光投向了国外,学习国外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
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之上,从本国的灾害出发,认识到我国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相关的系统机构还未建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体制,来构建我国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
本文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灾害防治的一般理论。首先对灾害的原理进行阐释,从我国有记载的灾害的历史着手,用史料来作为依据,说明灾害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然后列举各方专家的观点来对灾害的定义进行讨论,通过对灾害进行定义,并在此基础上介绍灾害的以各种标准进行的分类。接下来阐释灾害防治的原理,在与灾害的历史对应的基础上探寻了灾害防治的历史,人类从早期的无为而治,到后来的逐步寻找到解决的方法;然后介绍了灾害防治的含义和灾害防治的阶段构成。然后通过灾害防治的理论构成,介绍了国外和我国的灾害防治方面的理论研究状况以及流派。最后介绍了灾害防治具有计划、组织、领导的功能价值。
第二部分:我国灾害防治法律体系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灾害防治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主要是对我国的灾害防治的现行立法分门别类的进行介绍;接下来介绍了我国灾害防治法律研究角度,从经济角度、与需要结合,科技与时俱进进行了介绍;由此基础上,介绍了灾害防治的立法模式,分为一事一法和一时一法。而一事一法和一时一法也各有优劣,一事一法立法成本较高且不易整合,但专业性较强有很强的针对性,发生灾害时易于操作。而一时一法立法技术要求较高,但节约立法成本而且有利于从整体出发。但两种法律模式都不可偏废。本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的灾害防治法律,最后介绍了我国灾害防治法律所存在的缺陷:缺乏灾害防治基本法;缺乏对政府权力的规制;我国没有有效的灾害防治综合协调部门和内部协调机构。
第三部分:国外灾害防治法律对策比较借鉴。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主要以美日两个灾害防治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为例,介绍了美国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简要介绍了美国的灾害防治的立法,论述了美国灾害防治的机构及其在灾害防治中的作用。而日本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则首先介绍了日本的立法现状,不但具有灾害防治的基本法,而且在基本法之下还有很多单行法律法规,而日本灾害防治相对于我国还具有灾害防治法律的体系化防治的多元化和防治多元化,同时日本的每次灾害都推动了灾害法制建设。通过美日两国具体制度的介绍,同我国相比而言,就可以从以下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建立完备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体系,因为国外灾害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灾害立法非常的完备,任何灾害的出现都依法进行防治能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同时还建立了完善的城市防灾系统,因为城市是最容易受到灾害严重打击的地区,国外城市化程度也是我国所不能比的,因此多年的发展使国外具有完善的城市防灾系统。再次,具有完善的灾害保障系统。灾害保障系统完善是国外受到灾害能够很快的恢复的秘诀,也是我国现在比较缺乏的制度。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灾害防治制度基本构想。完善我国灾害防治制度,首先要从理论上的完善,没有理论为根基,单纯的引用国外的法律制度,也是不稳固的。首先要加强立法原则的研究,立法原则要坚持最小损失和以人为本、保护国家公民的财产、加强前期预防等原则。同时要加强灾害防治的理论研究,因为我国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的根基还比较浅,重视的程度还不够,远远没有同灾害防治的重要程度相挂钩。第二,是要完善我国灾害防治制度的基本构想,主要从具体的制度方面来进行构建。首先要建立我国灾害防治的立法体系,我国虽然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也包含灾害防治部分,但对专业的灾害防治来说,仍然缺乏一个能在灾害防治的时候起领导作用的基本法,同时还要有专门性的灾害法和地方性法规。这才能构成统一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其次我国要建立城市防灾体系,城市防灾体系的建立更需要各方面技术、立法、体制等的综合性支持。而建立专门的灾害保险法律制度,也是针对我国灾害防治法律制度的缺失所提出的,非常具有针对性。
灾害的防治也不是无章可循的,而是需要建立灾害防治方面的法律。要加强灾害的预防,如果没有能及时预防,那么也要在灾害发生的阶段通过各种的手段将损失缩小到最小,并要注重灾后重建工作。而SARS初期由于人们的依靠经验来判定这个灾害,没有引起注意,因此使得灾害蔓延到全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正是因为SARS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此时才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但我国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并不发达,因此才纷纷有人将眼光投向了国外,学习国外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
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之上,从本国的灾害出发,认识到我国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相关的系统机构还未建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体制,来构建我国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
本文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灾害防治的一般理论。首先对灾害的原理进行阐释,从我国有记载的灾害的历史着手,用史料来作为依据,说明灾害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然后列举各方专家的观点来对灾害的定义进行讨论,通过对灾害进行定义,并在此基础上介绍灾害的以各种标准进行的分类。接下来阐释灾害防治的原理,在与灾害的历史对应的基础上探寻了灾害防治的历史,人类从早期的无为而治,到后来的逐步寻找到解决的方法;然后介绍了灾害防治的含义和灾害防治的阶段构成。然后通过灾害防治的理论构成,介绍了国外和我国的灾害防治方面的理论研究状况以及流派。最后介绍了灾害防治具有计划、组织、领导的功能价值。
第二部分:我国灾害防治法律体系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灾害防治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主要是对我国的灾害防治的现行立法分门别类的进行介绍;接下来介绍了我国灾害防治法律研究角度,从经济角度、与需要结合,科技与时俱进进行了介绍;由此基础上,介绍了灾害防治的立法模式,分为一事一法和一时一法。而一事一法和一时一法也各有优劣,一事一法立法成本较高且不易整合,但专业性较强有很强的针对性,发生灾害时易于操作。而一时一法立法技术要求较高,但节约立法成本而且有利于从整体出发。但两种法律模式都不可偏废。本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的灾害防治法律,最后介绍了我国灾害防治法律所存在的缺陷:缺乏灾害防治基本法;缺乏对政府权力的规制;我国没有有效的灾害防治综合协调部门和内部协调机构。
第三部分:国外灾害防治法律对策比较借鉴。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主要以美日两个灾害防治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为例,介绍了美国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简要介绍了美国的灾害防治的立法,论述了美国灾害防治的机构及其在灾害防治中的作用。而日本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则首先介绍了日本的立法现状,不但具有灾害防治的基本法,而且在基本法之下还有很多单行法律法规,而日本灾害防治相对于我国还具有灾害防治法律的体系化防治的多元化和防治多元化,同时日本的每次灾害都推动了灾害法制建设。通过美日两国具体制度的介绍,同我国相比而言,就可以从以下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建立完备的灾害防治法律对策体系,因为国外灾害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灾害立法非常的完备,任何灾害的出现都依法进行防治能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同时还建立了完善的城市防灾系统,因为城市是最容易受到灾害严重打击的地区,国外城市化程度也是我国所不能比的,因此多年的发展使国外具有完善的城市防灾系统。再次,具有完善的灾害保障系统。灾害保障系统完善是国外受到灾害能够很快的恢复的秘诀,也是我国现在比较缺乏的制度。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灾害防治制度基本构想。完善我国灾害防治制度,首先要从理论上的完善,没有理论为根基,单纯的引用国外的法律制度,也是不稳固的。首先要加强立法原则的研究,立法原则要坚持最小损失和以人为本、保护国家公民的财产、加强前期预防等原则。同时要加强灾害防治的理论研究,因为我国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的根基还比较浅,重视的程度还不够,远远没有同灾害防治的重要程度相挂钩。第二,是要完善我国灾害防治制度的基本构想,主要从具体的制度方面来进行构建。首先要建立我国灾害防治的立法体系,我国虽然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也包含灾害防治部分,但对专业的灾害防治来说,仍然缺乏一个能在灾害防治的时候起领导作用的基本法,同时还要有专门性的灾害法和地方性法规。这才能构成统一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其次我国要建立城市防灾体系,城市防灾体系的建立更需要各方面技术、立法、体制等的综合性支持。而建立专门的灾害保险法律制度,也是针对我国灾害防治法律制度的缺失所提出的,非常具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