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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以1996-2001年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为研究样本,探讨了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动机、现金股利政策的确定与变更机理,以及现金股利对未来盈余的预示作用。
该文首先对中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行为特征进行了系统分析,并试图用现有的信号传递理论和股利的委托代理理论解释这些股利行为,但是制度背景分析和实证分析都表明,现有的股利理论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股利行为不具有普遍的解释能力。在此基础上,该文提出了大股东变现假说和提高ROE(净资产收益率)假说,并提出股利分配动机和行为均与股权集中度有关。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发现,发放现金股利的几率和股利支付水平都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而提高,而且具有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出于不同的原因发放现金股利,并遵循不同的股利政策。股权集中度处于中等和较高水平的公司为了满足大股东的现金需要而发放现金股利,它们遵循稳定的股利支付率政策,每股股利主要受每股盈余的影响,当年的股利支付率与上年股利支付率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对于这样的公司,无法通过当年的股利变化预测未来的盈余变化,市场对其股利公告做出负面反应。股权集中度处于较低水平的公司则为了向市场传递关于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而发放现金股利,它们遵循稳定的每股股利政策,当年的每股股利主要受上年每股股利的影响,当年的股利支付率与上年股利支付率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对于这样的公司,可以通过当年的股利变化预测未来的盈余变化,市场对其股利公告做出正面的反应。这些结果与大股东变现假说是一致的。另外,该文也发现公司为提高ROE而发放现金股利或提高股利支付水平。
该文的研究表明,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必须从根本入手。市场对股权集中度处于中等和较高水平公司的股利公告做出负面反应表明,大股东为满足自身需要发放现金股利,实际上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简单地将发放现金股利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条件并不能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