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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经济学在对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进行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息不对称观点,即市场参与各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均有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了可能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公平分配。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之一。保险市场中存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与保险中介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人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些信息不对称使得投保人的利益经常遭受损害,公众对保险失去信心。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之一,就是进行信息披露。
按照披露对象的不同,信息披露可以分为针对顾客的信息披露、针对监管者的信息披露和针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这三种披露在内容、目的和形式上均有一定差异。其中,针对监管者的信息披露是保险监管的主要工具之一,历来被保险监管部门所重视。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行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险行业也在面临着新的挑战。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新型保险产品的推广均使得保险公司业务前所未有的复杂化,这就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美国相继发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引起的破产浪潮。这些沉痛的教训促使各国政府更加重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和引导。在众多的监管手段中,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了解保险公司并对其发展进行引导的重要工具。
本文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引子,提出了保险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针对这一现象在保险人和保险监管部门之间表现,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针对监管部门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这一阐述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区分开来。本文在明确的研究目标指导下,首先阐述了保险公司针对监管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意义,并对国内外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现状进行了介绍。继而在将保险监管理论、信息披露理论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分析,结合我国目前针对保险监管者的信息披露现状,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共包括五部分。在第一章前言中,首先对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然后从信息不对称角度、行业发展角度和资源配置角度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了解硼究范围和研究意义的基础上,笔者对目前国内外涉及这一问题的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这一部分内容涉及到目前金融领域的诸多权威性机构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诸多学者。第一章结尾,对本文研究方法、结构、创新点和不足进行了说明。
在第一章的基础上,笔者在第二章中对涉及到监管信息披露的两大理论基础--保险监管和信息披露进行了介绍。在将二者结合的基础上,提出了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特点和内容,从需求角度探索保险监管信息披露。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要内容,笔者以美国的保险监管信息披露为线索,介绍了针对监管者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情况、财务信息、风险及风险管理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这四大部分构成了各国保险公司向监管者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在第四章中,进一步针对这几大部分,对我国保险监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介绍。
沿着前面四章的研究思路,在结合我国保险监管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笔者在第五章中对我国目前保险监管披露机制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指出我国目前保险监管信息披露存在内容不全面、缺乏预测性和动态理念、重点不突出等缺点。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了改进监管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即将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结合、关注对风险的披露、加强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求、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信息披露体制和构建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保险监管信息披露的完善提供借鉴,从而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