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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独立审计的舞弊审计责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文章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投资者的需求以及司法部门的态度都决定了注册会计师须承担起舞弊审计责任,而我国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主要是为实现“公允性”审计目标服务的,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舞弊审计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根本上导致我国缺乏有效发现舞弊的概念框架和具体的审计程序指南,使我国独立审计风险意识缺失、舞弊审计技术落后、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不能得到履行。因此现阶段应明确将舞弊审计责任列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和重要职责。而为了保证这一审计职责的履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在审计理论、审计技术、行业监管、风险处置机制等各方面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