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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导言部分阐述了本文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视角,介绍了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作用,并对当前我国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做了简要概括,进而分析了股东资格纠纷产生的复杂原因,说明了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和主旨。正文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股东、股权、股东资格的基本含义,分析了股东资格与股东、股权之间的关系。该部分指出股东资格是取得股权的前提和基础,而股权是股东资格的实质内容。基于此,股东资格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即当形式状态下的股东与实质状态下的股东不一致时,应通过股东资格的认定来最终确定谁是公司的股东。第二部分对股东资格认定时应遵循的五个原则和股东资格认定中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效力进行了论述。股东资格认定要件具有不同的效力,如工商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时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签署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具有确定股东资格的推定力;公司设立协议是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明文件;实际出资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性条件;出资证明书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条件。第三部分介绍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理念和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该部分论述的股东资格认定基本理念是指在区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基础上,根据具有公示、公信力的形式要件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引起股东资格认定纠纷是属于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个人法和团体法,从而最终解决股东资格问题。该部分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说、“形式要件”说和“双重标准,内外有别”说进行了论述,并分析了这些观点在认定股东资格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解决机制。该部分是基于第三部分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分析,提出了本文所主张的股东资格认定一般标准,即以具有公示、公信力的形式要件作为认定标准,并赋予具有实质特征的股东请求变更登记的权利,以及承认在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全体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该部分对瑕疵出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应在遵循一般性认定标准的同时,注意问题的特殊性。结语部分对正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并总结了本文主张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