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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根据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贪污罪主体作出了不同范围的界定。由于理论界对此解读的视角不同,由此引起了对贪污罪主体不同层面的分歧。对此,笔者对贪污罪的主体,特别是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从其层次性及其结构性进行较为完整的阐述,对贪污罪混合性主体定性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从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以贪污罪的侵犯客体——职务廉洁性与财产法益之间的逻辑关系为考察视角,以独立的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对我国贪污罪立法存在的矛盾与冲突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观点及理论依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变迁及主体的范围界定。首先,该部分以时间为序介绍了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建国初期、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之初、改革开放之初到现今不同历史时期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立法规定及有关的立法背景、贪污罪主体范围界定的特点及趋势;其次,该部分对我国不同历史阶段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进行归纳概括,并分类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观点及评析。首先,该部分对学界围绕贪污罪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并加以阐述,这其中包括对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定性问题等;其次,该部分阐述了学界以各自不同的视角围绕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所提出的不同观点。这其中包括关于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的公务或职务性观点、管理、经营公共财物观点、利用职务便利观点,以及关于贪污罪混合性主体定性的“主犯决定说”、“共同犯罪性质说”、“利用职务便利说”、“实行行为决定说”、“侵犯财产法益说”等;再次,该部分对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不同观点的理论缺陷进行了分析评价;最后,该部分针对学界基于不同视角提出的不同观点进行反思,以新的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域外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立法及理论借鉴。首先,该部分选取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台湾地区,阐述其有关贪污罪主体立法的主要内容;其次,该部分逐一考察了以上不同国家、地区主流的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理论观点;最后,该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域外立法及理论可资借鉴的方面与内容。第四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首先,该部分阐述了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三种表现形式,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其次,该部分介绍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的重点、难点即混合性主体相互勾结的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各自利用职权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和认定原则。第五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司法解释的对立与冲突,说明刑法典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其次,该部分阐明了对刑法典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的“身份论”与司法解释中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规定的“主犯论”,笔者所持“主犯论”、反对“身份论”的立场观点及理论、司法实践依据;最后,该部分针对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