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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s)一般是指那些业务规模大、业务复杂程度高、一旦发生风险就有可能给当地或全球的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即“大而不倒”金融机构。国际上常用的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于2009年10月共同向20国集团(简称G20)各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提交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即以金融机构的规模、可替代性和相关度作为评估系统重要性的主要标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当今经济环境下愈发突出:一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凭借自己雄厚的财力与不可替代性,认为在发生危机的时候,政府是不可能放任它们“自生自灭”的,因而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为了追逐巨额利润而有恃无恐地进行高风险投资。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如果不去救助,那么这些机构的倒闭将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进而导致危机如多米诺骨牌般迅速蔓延和深化;如果救助,则极易强化这些机构对“大而不倒”的预期,引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更加严重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主要是来源于负外部性与“大而不倒”的信念,在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如何从这两方面着手去克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就成为重中之重,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监管当局意识到,救助只是应急之举,强化监管才是根本之计,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防范道德风险。从2009年开始,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作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中坚推动力量,已充分认识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因此,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2009年10月就曾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工作计划》,确立了应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的总体框架。2010年10月20日,它又公布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及时间表》,提出了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总体政策框架及具体建议。而在2011年11月召开的G20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批准了由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BCBS)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共同起草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核心要素》、《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及额外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相应的政策措施也于2012年起开始试行。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金融监管体系也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经济体制的制度性缺陷、金融机构联结性风险、内部控制能力差、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监管不善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并很好地解决,最终将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爆发埋下伏笔,引发新一轮的经济动荡。及时发现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求解决方案是防范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必然选择。具体到我国国情,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源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随着目前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与金融创新要求的提高,为了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我国应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纳入到金融监管的改革框架之中,汲取美国、瑞士、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从有效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密切结合、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效处置制度、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加强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