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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进行了以规范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保证同案同判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这项改革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展开的。在实体方面,就是确立了数量化的量刑方法;在程序上方面,就是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全国各地的试点情况表明,这项改革总体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然而,问题在于,量刑规范化的实质应当是量刑的统一性和量刑的个别性的统一。当前的量刑规范化仅仅强调了量刑的统一性,而疏于量刑的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原则要求量刑信息必须具有充分性,而且实践也表明了缺乏量刑信息充分性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效果有限。 在当前的改革实践将定罪和量刑作了分离,构建了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情况下,研究量刑信息的充分性问题对于确保当前量刑改革的成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当前的改革实践对人们提出的一项新的课题。 对于这项新课题的研究首先应当着眼于当前的改革实践,脱离了改革实践的当代背景,量刑信息充分性问题便丧失了逻辑前提。因此,作者在论文第1章详细介绍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情况。 论文第2章以实证数据的形式引出了量刑信息的充分性问题。量刑信息的充分性问题之所以是必要的也是与改革的实践情况密切相关的,一切改革都必须有配套的制度、措施加以协调、保障,不可能“以点代面”,意图以“毕其功于一役”、“单枪匹马”式的改革解决问题的态度是自欺欺人的,当前改革实践所反映的量刑信息数量少、量刑僵化也呼唤着加强对量刑信息的充分性问题的重视。 一切法律制度的构建必有其理论上的支撑,量刑信息的充分性问题也如此,在量刑规范化的语境下,补足以量刑个别化的理论基础,使得量刑信息充分性问题研究的逻辑前提得以具备。因而作者在论文第3章介绍了刑罚个别化理论,并论证了刑罚个别化理论对于量刑信息充分性问题的意义。 第4章作者论述了确保量刑信息充分性应当坚持的几个量刑理念。理念是是构建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法律运作和实践的指导思想,要确保有充分的量刑信息,必须摒弃传统的量刑理念,坚持与当前的改革相适应的量刑理念,从而实现量刑理念的转换,以更好地指导量刑实践; 最后,作者在第5章论述了对量刑信息充分性问题的制度应对。充分的量刑信息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制度之上的,离开了具体的制度应对,量刑信息的充分性也就只能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美好愿望了。本文正是遵循此种逻辑,以量刑信息为题,以确保量刑信息充分性为依归,依次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