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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对象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它却似乎是一个被边缘化的概念。犯罪对象在理论上研究的不足,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面临的理论困境造成的。本文在对犯罪对象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和考察的基础上,对犯罪对象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进行了重构。全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为传统犯罪对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对犯罪对象理论的形成以及在我国的移植和发展过程等进行了历史考察。本章认为,犯罪对象及其相关理论是在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目前的犯罪对象理论是从苏联移植过来的,我国犯罪对象理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犯罪对象理论的移入、犯罪对象理论的定型、犯罪对象理论的发展与争议这三个阶段。 第二章为传统犯罪对象理论面临的困境及其根源,对犯罪对象理论面临的理论困境进行了系统总结,并对犯罪对象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及功能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本章指出犯罪对象理论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具体表现在: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一个虚置的要件,犯罪对象的存在依赖于犯罪客体,并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但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 第三章为犯罪对象理论的重构,对目前我国学者提出的犯罪对象理论的重构方案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评析,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本章认为,犯罪对象概念及相关理论重构的关键在于将体现、反映犯罪客体的现实要素与行为所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对象区分开来,为此,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行为对象予以取代,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功能。 第四章为行为对象之提倡,对行为对象的特征、具体内容、存在范围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行为对象的特征主要包括受影响性、价值中立性、法定性、客观性等方面。行为对象的具体内容可以划分为人和物两大类。在存在范围上,有些犯罪类型是没有行为对象的,如行为表现为主体纯粹身体活动的犯罪,某些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型犯罪等。 第五章为行为对象的体系性位置与功能。在对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犯罪论体系之争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本章对行为对象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三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体系性位置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行为对象在三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是构成要件中的一个具体要素,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也只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本章还对行为对象在定罪、量刑中的功能进行了论述。 第六章为具体个罪行为对象选析。本章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在行为对象问题上容易引起争论的罪名,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婚罪、行贿罪等,结合前几章对行为对象基本理论的论述,对这些罪名的行为对象进行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