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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并且“严格管控风险”。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成员,担负着普惠金融和乡村振兴的重任。要提高农商行服务“三农”的效率就需要制定合理经济的贷款利率,特别是要适合农业农村的特点。农商行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不仅有利于自身经营管理,而且有利于实现农村地区资金的优化配置。另外,随着我国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农商行在面临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时,亟需提高对存贷款市场的认知。一方面,农商行要提高其金融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要重视银行面临的风险,严格把控风险。本文开篇介绍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和我国存贷款市场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基于此背景,本文主要研究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和贷款平均利率的影响因素,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基准利率、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变化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的影响。在整体思路上,具体分别阐述了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贷款利率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两者在研究上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对贷款利率定价已有研究成果和经典理论进行总结,梳理贷款利率定价基本理论,从银行内部与外部环境两方面总结了影响利率变化的主要因素。在该框架下总结了农商行贷款利率定价的特有因素,并且对农商行现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式进行分析,得出:其利率影响因素选取单一、不能包含应有信息,且不满足贷款利率与成本、风险匹配的基本原则;以及农商行因为自身制度制定的不完善与制度执行的缺陷造成了贷款利率制定具有随意性。另外,由于我国长久以来贷款利率定价的非市场化,着重分析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基准利率、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和商业银行存贷款自主定价权的变化,会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造成一定影响。农商行由于人员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会使得这一不利影响被进一步放大,形成所谓的阶段性风险。虽然存贷款利率浮动限制被放开,但是监管部门对利率定价的窗口指导和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使得银行利率定价依然受到制约。所以,进一步的讨论和猜想验证需要引入实证分析。实证研究通过选取城市商业银行为对照组,农村商业银行与其对比分析,来研究银行自身的内部因素。选取贷款平均利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吸纳资金成本、非资金性成本、贷款违约风险、银行的风险偏好、银行规模作为解释变量,地区新增人民币贷款的全国占比为市场控制变量。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回归后发现,该模型能够较好刻画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定价行为,但是部分解释变量不能较好地描述农商行。所以,农村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存在不科学的机制,特别是利率与其风险不匹配。并且非资金性成本变化较大说明其经营管理能力低。由于农商行数据受限,采用对整个银行系统的外部影响因素研究来估计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经济变量对农商行的影响。选取2012年至2018年的季度数据,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被解释变量,DR007利率、M2增速、通货膨胀率以及经济增长作为备选自变量,银行成本收入比、净息差、资本利润率和流动性比例作为焦点自变量(控制变量),使用Magnus-BMA模型(贝叶斯模型平均法)证明了反映央行价格型工具的DR007利率和央行数量型工具的M2增速对贷款平均利率有很强的解释力度。所以,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会基于利率走廊机制做适当调整,并且农商行会根据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做出反应。另外,央行逐渐从数量型转向价格型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正在加强。通过上述研究,本文提出农商行应该调整现行贷款利率定价方式,使得贷款利率与其成本风险相匹配。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中间阶段,因为存在利率“双轨制”的问题,农商行建立以成本导向为主的贷款利率定价方式,把贷款基准利率作为一个相对参考值,有利于其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特别是普惠金融产品的利率定价中,成本导向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农商行要关注利率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定价的影响并谨防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阶段性风险。监管机构应该积极探索以价格型工具为主,数量型工具为辅的协同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加强对农商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引导,解决县域金融“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本文的创新有:农商行贷款利率影响因素、贷款定价机制的研究,过去基本全是纯定性分析,本文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证明了农商行贷款利率定价中的问题,为农商行贷款定价的研究提供定量实证基础;从农商行贷款特点以及其享有的特殊政策两方面,详细总结了农商行贷款定价上的特殊性;采用全新的Magnus-BMA模型分析了货币政策工具对贷款平均利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