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型垃圾短信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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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是伴随着手机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从其诞生以来就给人们在生活、工作以及学习中的及时沟通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副产品即垃圾短信却给广大的手机用户带来了困扰。在这些垃圾短信中,以一般商业广告为内容的广告型垃圾短信就是其中的典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接收到的就是这种类型的垃圾短信。但是,由于中国缺乏相关的立法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这些垃圾短信大量充斥在的手机中,侵害了诸多的民事权益。就目前而言,垃圾短信的定义以及法律规制问题,在理论界只是处于探讨期间,观点也莫衷一是。因此,本文对垃圾短信进行定义和分类,并将其中一类常见的广告型垃圾短信做为研究对象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四个层次对广告型垃圾短信侵权做相关的法律分析。第一部分,是对垃圾短信进行法理分析,包括垃圾短信的定义和分类。从而引出广告型垃圾短信的定义以及产生原因。第二部分对广告型垃圾短信侵权的主体以及侵害客体做具体的法律分析。确定广告型垃圾短信的侵权主体包括:电信运营商、网络业务提供商为以及第三人。侵害的民事权益有:隐私权、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消费者自由权。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治理垃圾短信的相关措施进行陈述,最后提出对中国垃圾短信的治理有哪些借鉴意义。正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对中国治理广告型垃圾短信侵权的法律建议,即通过如何认定广告型垃圾短信侵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以及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这三节来提出笔者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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