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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和讨论犯罪问题始于犯罪社会学的兴起,更得缘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学科融合的观念大改变,发展和形成了诸多从生物遗传到社会心理,从社会结构到社会冲突,从日常生活延伸至现代化,从个体学习到社会价值选择,从性别到年龄等的路径来研究犯罪。这些研究不但将社会化问题运用在犯罪生成问题上,更善于运用在针对犯罪实施的刑罚措施上,用于解释针对犯罪人实施的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这使得改造论、教育论与再社会化论等等与惩罚和报复甚至责任论的刑罚观点对立,也对现行监狱制度的合理性带来冲击。随着我国社会学研究的兴起,国外各种理论和观点也被传入,从社会化路径来研究讨论犯罪问题目前在我国只有一些关于青少年或者行刑问题方面的零散的研究,而本文则是对于从社会化过程整体研究犯罪问题的一种尝试。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40000字。 第一部分,对犯罪的“是”与“在”的认识论。本部分重在从方法论上提出一种犯罪的社会认识论。在讨论犯罪问题时,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就是在讨论“是”与“在”这一问题。在该部分,笔者提出了从社会角度认识犯罪的“是”与“在”问题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犯罪与社会化的内在关系。自从人们迈出了对行为从自然属性到社会属性的思考,也就是迈入了对犯罪问题与社会化问题关系的思考。考察犯罪与社会化的内在关系应重点考察社会化是如何对个体产生社会影响,用什么方式或标准对个体进行社会性塑造,这种塑造是如何与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在本部分,笔者分析了社会化对个体行为的塑造作用和个体对社会性内容的接纳过程,并进而分析了社会规则在犯罪行为生成中的作用。 第三部分,从社会化认识犯罪的路径。犯罪总是体现为对某种规范的背反,从社会化途径来认识犯罪现象必须以规范为核心。在该部分,笔者分析了社会化规范是如何作用于犯罪的,这种作用离不开承担社会化功能的主体的责任,其社会化过程与教化、驯化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第四部分,选择犯罪社会规范与执行的原则。社会共同体选择或执行有关犯罪领域的具体行为规则,应以社会共同体社会化的过程和个体的社会属性状况来理解和分析,于是需要建立起共同体规则选择或改变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的建立不应仅仅考虑共同体中个体协作与分配的效率以方便共同体的目的,也不应仅仅考虑共同体所想象的现实为何被采用。 在本部分,笔者研究了规则的改变或选择的内容,个体精神与肉体同犯罪的应对措施的直接联系原则,改造与奴役,惩罚与宽容事实的合理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