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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作为一项重要的交往实践活动,涉及众多的主客观因素。翻译同人的关系,或者人在翻译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一直是翻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于译者主体性问题一直不乏讨论。主体间性哲学并不能为翻译活动的实践作出直接指导,但是却有助于从理论层面对于翻译研究作出思考。本文就是从这一点出发对于译者主体性问题以及对翻译本质、标准以及翻译伦理等翻译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作出理性的探讨。讨论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对于翻译研究各个方面的理论价值,从而对翻译研究中译者的地位作出再思考和再定位。 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研究主要分为五章。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论文第一章为文献回顾部分,首先对翻译“主体”和“主体性”作出总体把握,同时对翻译研究几种范式更迭下译者地位的变化进行了回顾。然后总结梳理了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相关研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本章最后指出了本篇论文研究的中心和侧重点。第二章为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部分。通过对哈贝马斯规范语用学、言语交往的有效性要求以及交往资质等核心思想的阐述,形成本篇论文的理论框架。本章最后介绍了本篇论文的研究方法论。论文第三章和第四章为主体部分,重点分析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下译者主体性问题,探讨这一理论背景下对于翻译研究各个方面的新阐释。第三章首先对于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下各翻译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作出总结,创造性提出针对译者这一翻译交往主体的四个有效性要求。最后对于翻译活动这一动态交往过程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和限制作出定位,指出要正确处理译者主体性和翻译主体间性的平衡关系,避免翻译主体间性的过度强调。第四章主要探讨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对于翻译研究各个方面的理论价值,从翻译本质、标准以及翻译伦理三个方面对翻译研究作出再思考和再定位。第五章为对哈贝马斯主体间性视角下译者主体性研究对于翻译研究的借鉴和启示。 本篇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从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理论出发,丰富了译者主体性研究的内容,提出了针对译者的四个有效性要求并对译者的行为作出合理地限制。同时在新的理论视角下,本文对翻译本质、翻译标准及翻译伦理问题进行了新的解读。翻译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包含深刻理解和动态交往的过程。以文本客观性为基础,充分尊重各客体、主体存在价值,并体现翻译主体间性的译者行为才是译者主体性的最终实现形式。本文的实践意义在于,在对翻译标准的再思考中,提出译者需要在主体间性下进行语用调整,适当的语用策略与译者的有效性要求相结合才能产出合格的译文。同时,本论文是语言哲学与翻译学之间的跨学科研究的一种尝试。 本文的研究只是将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理论与译者主体性结合的一种尝试性研究。由于作者学术经验所限,此项研究的的局限性在所难免。同时跨学科研究的方法和能力有待提高,研究分析过程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此外,本文在最后对进一步研究的可能作了总结。在后现代语境下,应该不断寻找新理论新观点与译者主体性研究之间的关系,挖掘进一步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其次,本文还提出可将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与翻译实践中某一语用学理论或原理相结合,但究竟如何结合,结合那一个具体理论还有待于继续研究。如何评价和检测这种结合的影响也有待于进一步考量。同时,对于译者主体性研究方法有待创新,从而为进一步研究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