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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定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原有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上,新保险法拓宽了资金的运用渠道,使得保险资金合法投资不动产。这对于早已对不动产投资领域蠢蠢欲动的众多保险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
现代保险业,投资业务已经逐渐取代了承保业务成为保险企业最重要的来源,而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长期以来十分有限,积极的拓展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意义重大,既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又可以有效的将风险分散至更加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不动产投资已经成为保险机构投资的重要方向之一。不动产项目之所以吸引保险资金的投入,一方面是由于其具有较高的收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长期且稳定的收益来源。但也正是由于单一不动产项目投资额巨大,资本回收期较长,而使项目本身具有很高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参与项目时,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在监管的指导下有针对性的选择参与方式、规模和采用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办法。
不动产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两个方面,此前于2006年,保监会已通过发布管理办法的方式,开展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三年多来的试点工作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项目积累了很多经验。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公司将可能采用更多的参与方式,和更大的力度参与不动产投资项目。
本文共分5章,其结构如下:
第1章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前人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相关研究及本文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研究思路。
在新保险法发布前期,国内众多保险公司纷纷筹备不动产投资项目,为了避免保险资金在不动产投资中的风险累积,政府应尽早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实施细则。从我国目前的相关研究文献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理论与经验方面依然十分有限。因此,本文将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具体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监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2章中,本文介绍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现状和现阶段我国不动产融资的情况,并结合双方的特点判断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机遇已经成熟。
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自1980年保险业恢复以来,历经了多个阶段,至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保险资金得以在严格监管下稳定运用。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金融市场也在不断完善,旧的框架已严重限制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保险资金急切需要更加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实现更高的收益。而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巨大,恰好需要保险业的长期优质资金支持。因此,保险资金积极投资不动产领域的趋势符合市场的需求。
第3章中,本文介绍国外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及对保险投资的监管,并介绍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经验和教训。
在发达国家,保险投资业务发展至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相比,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具有投资渠道广,资金利用率和利用效率高等特点,其对投资的监管尽管由于法律制度的不一而采用了不同的手段,但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现阶段,发达国家大多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比例限制在10%至20%。尽管对保险投资通常都有着严格的监管,但由于不动产投资的高风险,仍然使保险公司有巨大损失的可能,80年代的日本泡沫危机和余波未平的次贷危机即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在启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计划时,应充分吸取教训。
第4章中,本文对我国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从策略、投资价值和风险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在保险公司制定不动产投资策略时,应结合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重点在时机、区域、不动产的类型和投资模式的选择上进行分析,并在前期对具体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的研究,使得投资的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并同时做好充分的风险规避工作。
第5章中,本文介绍我国现行保险投资监管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监管给出了建议。
我国的保险投资监管与我国保险业同步发展至今,既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也有很多需要继续完善的不足之处。具体到即将实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实施细则,应重点将目标集中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投资权限的结合上,并且建立灵活的监管手段,使监管政策得以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