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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道德法律化问题乃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理论研究的意义。在当前关于此一问题研究存在不足的情状下,本论文在整体上观照了行政道德法律化的相关问题,力图在行政道德法律化问题上做出全面概括与问题分析,从而为进一步研究提供支持。
在主题上,本论文从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关系着手、以道德法律化为主线,在界定道德、法律、行政道德、道德法律化,以及行政道德法律化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展开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实践、路径、限度和原则,以及意义等问题的探析。
文章总体上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本论文的绪论、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实践、行政道德法律化的路径、行政道德法律化的限度,以及在结语部分中明确的行政道德法律化的意义。
文章认为,道德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两种最基本的社会调控手段,一直发挥着它们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补充和转化。契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路线、发展德治与法治、建设政治文明的要求,行政道德法律化成为研究的热点和主题。
在第一章中,文章展示了行政道德法律化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文章认为,必要性来自三个方面,即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差异,而行政道德的应然与行政人员的实际道德水准之间存在差距。由此,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首先来自应然与实然统一的需要。其次,从道德内部来说,应然的要求中包含着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内容。由此,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目标,是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之二。再次,具体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德治与法治协调建设路径的考校上,行政道德的法律化也是必然。
而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来自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内在一致性,包括:法律规范从道德规范的渊源性质、二者的诸多共性,以及在最广泛意义上,二者的普适性。
以上对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分析,与古今中外的行政道德法律化实践具有一致性。文章在第二章梳理了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历史经验与现代情状,从我国古代的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实践开始,一直道当前我国行政道德法律化建设的成就不足,都进行了概括和分析。文章认为,到目前为止,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实践取得很多宝贵经验和成就,但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体现于行政道德建设的不足,包括在内容和方法上都需要加以改进。
行政道德法律化实践的分析,为我国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建设路径提供了基本思路。在第三章中,文章在对行政道德法律化实践梳理的基础上,指出行政道德法律化的路径具有多层次性,并提出两个主要路径:法律制度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
然而,在行政道德法律化过程中,需要注意适度原则,必须坚持全民性原则、抑恶性原则、非心性原则以及缺失性原则这四个基本原则。由此,在本论文的第四章中,分析了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学理上的正当性与其基本原则,为我国行政道德法律化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最后,文章分析了行政道德法律化的意义,认为行政道德法律化可以更好地规范行政官员的道德行为,节省社会成本;更好地增强行政官员的拒腐防变能力,有助于行政官员合理行使权力,促进人权进步。行政道德法律化有利于个体私德向全体公德的转变,实现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强化新道德、批判旧道德道德;法律化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和吸收某些道德标准,使之成为法律标准,从而推动道德目标的实现:借助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个体道德的养成;通过对恶的惩治,有利于对道德正气的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