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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关系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关系着建设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因此,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广大农村的面貌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农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从学界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对可称之为农村公共产品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包括大型农具、道德建设、水利设施、文化教育、保健医疗等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研究已较为透彻,具备相当体系。而同样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同属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农村治安服务,长期以来却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可以说是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的盲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目前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因素还很多,其中,农村治安问题就是一个既复杂又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个安全稳定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基石。我国农村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公共安全保障基础非常薄弱,与经济高速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村稳则社会安。因此,加强农村公共安全,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任务。但是,当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民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乃至谋生手段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治安问题也更加突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产生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针对学界很少有人对农村治安服务的供给体制进行分析,本文将农村治安服务的供给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方面,分析了农村治安服务的内涵,将其界定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并由相应公共安全供给主体为所在地区的农村居民提供的关于农村社会秩序和农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安全内容的各项服务。并根据我国农村治安服务的供给现状,从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两方面分析农村治安服务供给体制,将其区分为以政府(主要是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为主体的供给体制、政府和市场化主体合作的供给体制(主要是治安承包的方式)和政府和农村民间组织合作供给的体制。
既然治安服务是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方面,那么良好的农村社会治安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之义,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政府应该通过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文化宣传,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改革和加强基层派出所工作;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改革农村综治方法,通过治安承包手段辅助解决农村治安防控问题;大力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等政策和途径来努力改善农村治安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以期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