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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洲一直在积极努力地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一个强有力的司法机构对实现非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起着重要作用。虽然非洲区域一体化组织的相关条约都明确规定了相关区域性组织法院的司法职能,但直到2000年,这些非洲区域性组织司法机构才开始运用相关的条约和法律来处理非洲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与问题。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在非洲各区域一体化组织建立的同时,没有及时组建相关的区域性组织法院;另一部分是由于这些非洲区域一体化条约最初并没有授予个人和法人在相关区域性组织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随着非洲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不断涌现出摩擦,个人与法人在非洲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以及授予个人和法人在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内诉讼资格的重要性,才开始受到重视。最近十年以来,非洲区域性组织纷纷对相关区域一体化条约作了修订,赋予了个人和法人在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的诉讼资格,这在近期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运用和体现。特别是东非共同体法院,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以及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法院,都已经受理了一定数量的由个人和法人提起的诉讼。本文首先分析了授予个人与法人在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内诉讼资格的重要意义。通过归纳分析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的司法职能,非洲区域一体化条约对个人与法人在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诉讼资格的规定,以及个人与法人在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内诉讼资格的发展,探析了授予个人与法人在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诉讼资格对非洲区域一体化产生的影响以及作用。本文的核心部分是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通过对东非共同体法院、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法院、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相关案例的具体分析,探究了授予个人与法人诉讼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探讨了个人与法人的范围,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给个人与法人在非洲区域性组织法院提起诉讼所造成的困难,以及授予个人与法人诉讼资格给非洲区域一体化带来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