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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对本国公司法进行改革。如何规制公司重大行为,以达到保护股东、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目的,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人对于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心。个人的行为可以反映出他的目的、动机和其所期待的潜在利益。同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行为同样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当然我们要明确的认识到,在公司追求利益价值提升的同时伴随着的是其内部结构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表现为: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对公司行为所映射出的利益冲突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的理解公司做出重大行为本质。对公司运营的过程和方式进行法律思考,才能深刻的理解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从而对公司法的立法进行完善,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 本文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并主要阐明了欧洲主要国家、日本以及美国在公司发生重大行为时的一些制衡和针对代理问题的解决方式。文章探讨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的合并,公司章程的修改等重大公司行为问题。其中,对公司重大行为的定义是笔者在学习比较和理解的各国关于公司行为的规制基础之上试图自主定义提出的概念,这也是对于公司重大行为的探究和理解的出发点。文章分析了公司重大行为的概念、特征,比较了中外关于公司重大行为的立法和实践情况,明确了公司重大行为所渗透的公司三大代理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公司法立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和对公司根源认识的思索。全文出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4章,第1章为“公司重大行为的界定”,第2章为“公司组织结构变更”,第3章为“公司组织结构变更中对利益主体的保护”,第4章为“公司重大行为规制的立法完善”。 第1章,公司重大行为的界定。首先,笔者以探讨公司重大行为的概念着手,力图合理科学的对公司重大行为进行界定。对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股东会介入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经营自主权的情况加以阐述。其次,从商业公司的行为模式入手,并对公司重大决策时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利益冲突加以假设,探讨了公司重大行为的特征。 第2章,公司组织结构变更。本章探讨了公司组织结构变更视角下的公司重大行为,并通过对内结构变更和对外结构变更加以探讨。前者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资产出售;后者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的变更和公司资本的变更。笔者在本章中还对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了质疑。 第3章,公司组织结构变更中对利益主体的保护。本章从两个方面入手,先后论述了公司在组织结构变更中应该如何规制,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的目的。 第4章,公司重大行为规制的立法完善。综合比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欧盟,日本,美国)关于规制公司重大行为下的立法差异。并对我国目前公司法关于公司重大行为的立法情况加以阐述和说明,提出笔者对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重大行为规制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