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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的一种犯罪。目前,受贿罪更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大敌,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腐蚀剂。由于受贿罪地位突出,所以其成为当前打击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取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危害了廉政制度,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更增加了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信任感,阻碍了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受贿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疑难问题无法很好的解决。尤其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受贿罪主体的具体范围更加不好界定。何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受贿罪犯罪主体的构成必须要求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没有一定的身份就不能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收集了众多的材料,力图在不同的学说中探讨出一定的规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就如何完善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提出一点自己建议,以便更好认识和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更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两万三千余字。第一部分,即引言。该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主体的明文规定,以及新时期下“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不断发生变化,以致于难以把握,并就本文的研究范围做了限定,说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引出正文。第二部分,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主体规定的立法沿革并以其作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三种学说“身份论”“公务论”“混合说”加以分析,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进而提出笔者自己赞同的“公务论”。在接下来的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公务”呈现出的新特点以及如何把握“从事公务”。第三部分,现行刑法中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刑法对于受贿罪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难以明确,给认定上带来极大地困难。在提及认定受贿罪主体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后,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即认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包括的范围,并分三种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的人员”厘定在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部分,完善受贿罪主体规定的立法建议。该部分主要是对如何完善受贿罪主体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构想。通过前几部分的分析研究,在这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了目前受贿罪主体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紧接着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言,即增加“公务受贿罪”“职务受贿罪”两个罪名,限缩“公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第五部分,论文结论。简要的阐述了整个论文的逻辑思路,总结了全文并提出了对完善国家受贿罪主体立法的美好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