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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雇员对雇主负有劳动义务和从属义务,在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给雇主造成财产损害时应当向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务中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的确定并不统一。虽然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但仅是零星涉及,缺乏一般条款的设计,雇主主张赔偿责任缺乏直接对应的法律依据。基于劳动关系内容和主体的特殊性,如果直接适用民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则,容易使劳动关系回归到矫正前的失衡状态,不利于雇员权益的倾斜保护。实务中通常由双方约定赔偿责任条款以填补立法空白,但由于约定内容没有法律的特别约束,雇主往往凭借强势地位与雇员签订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约定,如何适用有待司法考量。本文在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基础、赔偿责任的性质和赔偿责任立法及实务现状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只有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在司法中对雇员责任予以衡平,才既能够填补雇主的损失,又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问题的提出。由三个现实案例引出本文讨论的内容,说明论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第二章雇员对雇主损害赔偿责任概述。本章对文中“雇员”和“损害”两个基本概念做了界定。对于前者,各国和地区对雇员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有所差异,但都具有从属性的特点,基于此对雇员概念予以“去强势化”;对于损害,必须是因雇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造成的,给雇主造成的损害只能是财产损害。此外,本章还分析了雇员承担损害赔偿的基础,即雇员对雇主所负之劳动义务和从属义务。第三章我国雇员对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的现状。包括立法和实务两方面:通过对我国已有就雇员赔偿责任规定的立法梳理,指出立法不如意之处;而实务中通过约定填补空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要求立法和司法上予以完善。第四章雇员对雇主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学理分析。通过“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来源”两个角度以阐明雇员对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即雇员可能对雇主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这些责任是以法定责任为原则,同时也允许双方约定责任,但约定不得违背公平原则,侵害劳动者利益。此外,本章还针对雇员对雇主损害赔偿责任较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之处予以论述,正是因为其特殊性所以需要特别设计制度规则。第五章完善雇员对雇主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基于前述分析,提出不仅需要在立法上对赔偿事由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做出规定,还需要在司法中结合可预见原则和雇员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范围予以衡平,同时需要明确雇主主张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程序。此外,本章对“罚款”、竞业限制下的赔偿责任和解雇与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做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