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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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近年来呈逐年增长趋势,达到近乎每年六、七千件,案件涉及财产给付、房屋拆迁、交通事故、政府信息公开等多个领域。这不仅反映了行政主体存在怠于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权益的现象,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职要求的提升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暴露出司法审查标准模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判断行政主体是否负有作为义务时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标准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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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近年来呈逐年增长趋势,达到近乎每年六、七千件,案件涉及财产给付、房屋拆迁、交通事故、政府信息公开等多个领域。这不仅反映了行政主体存在怠于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权益的现象,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职要求的提升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暴露出司法审查标准模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判断行政主体是否负有作为义务时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标准的冲突、司法审查强度不一等方面。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开展研究,将司法审查标准分为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分别就其问题与争议进行论述。
首先,在横向的司法审查要素方面,判断作为义务的有无时应坚持实质主义标准,若行政主体的行为可以产生事实上的行政法律效果即可成为行政作为义务的来源。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之判断可借鉴日本经验,区分领域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作为义务时,要注意因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为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其次,在纵向的司法审查强度方面,介绍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秩序性司法审查模式和合目的性司法审查模式,二者分别反映了行政法治理想中的形式主义法治与实质主义法治。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中司法审查强度不一的情形,可以明确当前司法审判坚持合目的性司法审查模式的必要性。笔者同时介绍了域外国家行政诉讼制度中有关合目的性司法审查模式的典型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实践和制度构建具有借鉴意义。最后,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进行重述,并结合行政不作为理论对其适用进行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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