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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的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为保护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应该对实施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行为人进行法律层面的惩治,因此需要对关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模糊的认定标准和飘忽不定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同时在学界对于最大诚信原则能否适用于欺诈性索赔这一问题争论不休时,国际船舶保险条款的明示规定对这一争议的解决做出了明确的应对,对于海上保险条款的相关明示规定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做出了包括其具体类型、行为性质和产生原因在内的整体上的概述。第二部分探讨了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认定标准。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认定标准,学术界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主体、主观要素和行为方式三个方面进行试图对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进行界定。第三部分分析了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分析了英国法下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及普通法丧失原则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分析了中国法’下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且阐述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修改意见。第四部分论述了海上保险条款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应对。以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分析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与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以探讨其对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独特的应对方式以及对中国海上保险条款的借鉴意义。本文以相关的海上保险条款、英国保险法案例、学术界各方观点为参照,同时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存在的多方争议加以分析梳理,以求补充完善该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