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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换股收购的法律地位,上市公司运用自己可以流通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收购其他公司股权将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
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活动中是选择股权支付方式,还是选择现金支付方式?同等情况下,上市公司运用哪种支付方式进行收购活动能对其产生更大的价值呢?这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对2007年和2008年发生的上市公司换股收购进行绩效分析,研究事件日前后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表现,并通过与同时期上市公司现金收购进行对比,发现如果上市公司采用换股收购作为支付方式,总的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会高于现金收购,也就是说相比于用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收购行为,用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收购行为会对收购方上市公司产生更大的价值。
产生研究本文结论的主要原因是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相比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方式的收购拥有较大的减轻资金压力、形成利益共同体等优势,而换股收购的稀释原有股东的所有权、发行环节复杂等固有缺陷并不显著。此外,中国的资本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一个弱有效市场,使得国外学者提出的信号理论失效,资本市场也就无法通过对企业的融资方式这一信号作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
最后,为规范我国换股收购行为,进一步推动这种收购方式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就相关的立法和监管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有规范证券市场,发展换股收购的具体手段、完善换股收购的定价机制、加强相应的监管措施、发展混合收购方式等建议。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1)区分支付类型的对不同收购类型进行绩效研究,比较采用不同支付方式对收购方上市公司的影响。(2)选择研究样本时剔除了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案例,集中研究07年新出现的收购方与被收购方要满足无关联关系的条件的市场化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3)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解释研究结论,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高,使得信号理论在我国失效。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显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对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对于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本文有以下建议:(1)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全面研究换股收购的影响,主要是不仅要研究对收购方上市公司的影响,还要研究对包括被收购方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2)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上换股收购的发展和增多,开拓样本空间;(3)运用会计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