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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国际条约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所涉及的领域也逐步扩大,条约之间的冲突开始成为国际法中越来越常见的现象。条约冲突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它是人类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另一方面,条约冲突的存在又会对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研究条约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对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促进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共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五章。 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所使用的资料等情况。 正文第一章讨论条约冲突的含义、分类和原因。如果一项条约的规定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另一项条约规定的违反,或者一缔约国无法同时满足两项条约中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认为存在条约冲突。从学理角度来看,条约冲突可以分为真实的冲突与虚假的冲突;固有的冲突与适用法律中的冲突等等。条约冲突的直接原因在于不同国际条约针对相关事项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国际法本身的不成体系。 第二章讨论解决条约冲突的成文法规则,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的规定,该条主要处理连续性条约之间的条约冲突。根据第30条的规定,条约冲突首先可以通过条约中明确的冲突条款来解决。在条约中没有规定冲突条款的情况下,则适用后法原则来确定优先适用的条约。值得注意的是,确定“后法”的标准是条约的通过日而非生效日。尽管第30条在实践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但其仍然不失为解决条约冲突的一种重要方法。 与第二章相呼应,第三章着重论及解决条约冲突的习惯法规则,具体包括特别法原则和条约解释规则。特别法原则强调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对解决冲突条约的适用问题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特别法原则并不是一种实体规则,无法用来确立国家在条约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表明判断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具体标准,这些都限制了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条约解释规则是解决条约冲突的另一项习惯法规则,其在冲突解决过程中的运用十分广泛,它既可以澄清冲突条款的含义,也可以确认条约冲突是否实际存在,还可以在界定何为特别法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条约解释方法往往只能厘清条约约文的含义,实践中尚存在许多无法通过条约解释来解决的冲突情形。 第四章介绍解决条约冲突的其他方法,包括不同条约体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条约修正以及一些解决冲突的特殊条款。条约体制间的协调合作是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对于预防条约冲突尤其具有重要作用;条约修正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冲突解决方法,但这种方法的运用要遵守严格的条件;至于另外的一些特殊条款,如更优条款、最大效果条款等,往往对特定类型条约之间的冲突有着不错的效果,但这些特殊条款的运用必须以条约的明确规定为前提。 条约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际条约之间不存在明确的效力等级体系,第五章的内容正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以保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人类基本价值原则为目的的国际条约规范开始出现,这些条约在法律效力和适用问题上往往和一般国际条约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些条约规范具体包括国际强行法规则、《联合国宪章》第103条的规定以及“对一切义务”等。国际强行法规则是指经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为不得以任何行为背离,并以维护全人类基本利益和社会公德为目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最高行为规范。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国际条约无效。《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则规定,宪章义务与其他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宪章义务的规定。“对一切义务”是各国公认的、为维护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所必需的,针对整体国际社会和明确事项的,依照国际法基本准则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的绝对的国际法义务。上述以保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新型国际法规范的出现,使得国际法开始逐渐形成关于国际条约效力等级的一个初步的体系,这对于初步明确某些国际条约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解决条约之间的冲突,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上述介绍的基础之上,文章的结论认为,由于国际条约之间的不成体系状况,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也不可能是唯一性的,条约冲突的解决,需要采取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方针,综合和交错运用各种具体的冲突解决方法,取长补短,才能获得比较好的结果。同时,各国还应该在今后的国际实践中努力合作,争取创造出更为有效的冲突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