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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土地有着一种天然的依存关系,土地是中国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安身立命之本。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要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沈阳市作为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失地农民正在逐渐增多。从沈阳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城市化率领先全国平均水平达70%,而伴随这一数字的背后是失地农民达4.3万人左右,造成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由此引起的上访问题和一些走投无路的失地农民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沈阳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国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现状、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一系列权益。如,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失地农民原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逐渐消失,而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没有建立起来,失地农民面临权益受损、平均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应该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起点方面的不平等。所以,失地农民权利的救济,必须以政府为主体,以农地转非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为资金来源。笔者通过对沈阳地区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权利受损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研究,以正义论为指导探讨当前制度对失地农民权利的侵害,分析失地农民权利救济的内涵和功能,为更加公平地向失地农民进行权利救济提供理论依据;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在公平正义的视角下全面分析沈阳地区失地农民权利受到损害的原因,提出通过调整相应公共政策,完整构建失地农民权利救济体系,以此来实现更多对失地农民的土地增值权、社会保障权、就业权、发展权的保护,并提出保护失地农民各项权利的具体对策,维护社会正义;目的在于通过权利救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生活水平及保障不因土地的征用而有所降低,平衡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这不仅有明显的实践价值和政策效应,且对中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