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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不同利益群体希图通过各种方式将本群体的利益诉求进入政府政策议程。但是,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力度和有效性差距很大。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政府政策制定影响力相对较小或根本无影响,导致利益受损或被忽视的情况时有发生。尽快完善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目前,我国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在其制度安排和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从现实构成要素角度看,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主要包括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表达客体、利益表达载体这三个因素,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本文就从这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利益表达主体—农民自身存在问题。表现在:农民表达意识发展滞后和能力有限,缺乏有效专门的利益表达组织,以及部分农民利益表达内容不合理或表达方式非制度化等。二是,利益表达客体—从广义上说,包括相关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群体。从狭义上说,仅指政府机关。本文着重从狭义的角度研究问题。表现在:部分政府机关及组成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三是,利益表达载体—表达渠道问题。表现为:现有制度内渠道不畅,制度外表达渠道大量使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收入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缺乏有效利益表达的经济基础和能力,农民集体行动意识相对较差。二是,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也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其自利性与公共性冲突的不可避免。三是,现有制度和体制的缺陷及建设的滞后性等。总结发达国家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一是,农民利益表达组织具有多种模式;二是,政府角色和职能具有不同定位;三是,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与畅通。最后,结合中国特有国情,重点从政府制度和体制建设来寻求完善思路。包括政府如何培育和成熟新型农民;如何进行角色与职能的合理定位;以及如何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农民利益表达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