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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预告登记制度的出台和不断完善为背景,从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告登记的法律价值分析比较入手,对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最终得出预售合同登记制度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了,可以考虑从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预售法律制度体系当中剔除出去这一结论,并对取消预售合同登记以后的相关制度调整提出了建议。文章分为四部分,全文约3万字。第一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基础理论。这部分分为四个小节,第一小节介绍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历史渊源,特征及我国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二小节介绍了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概念及现行法规范;第三小节介绍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四小节介绍了我国学术界对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异同之争。第二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法律价值分析。笔者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功能概括为四个方面:行政管理功能,对预购人的公法上的保护功能,对预购人权利私法上的保护功能,预售合同登记不影响预售合同的生效。并且笔者认为预售合同登记表面上看最主要的是行政管理的功能,但是实质上的功能及立法本意仍然是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因此,通过二者的价值比较,笔者认为预售合同登记和预告登记的本源价值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同时从制度的法律效力上来看,由于预告登记的在保护预购人权益方面比预售合同登记更为有力,因此预告登记的确立和完善使得预售合同登记保护预购人权益的价值被大大的弱化了。第三部分为预告登记逐步完善下预售合同登记存在必要性探讨。文章从预售合同登记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受到预告登记的冲击、预售合同登记制度本身存在着各种缺陷、双重登记容易引发现实困境、把预售合同登记作为预告登记的前置性条件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以及学术界对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存废的探讨五个层面进行论证,推出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应当把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从现行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体系当中剔除出去的结论。第四部分为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取消后的辅助措施建议。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到目前已有16年的历史,虽然这一制度不是很令人满意,但是长期的实践应用使得这一制度的影响颇深,因此取消这一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要防止因为制度层面的断层而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要防止取消预售合同登记之后对预购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就必须对当前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完善的宗旨就是提高预告登记在商品房预售当中的实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