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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减少合同纠纷、规范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平衡由于各种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于2009年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适时的对情势变更原则做了相应的规定。至此,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情势变更原则赋予了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量权”,这使得《合同法》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新的变化,能更有效、更灵活的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对于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何认定情势变更,以及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能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有效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相关的探析。主要是从真实的案例中剖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情势变更以及是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本文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结构以及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的同时,更侧重于分析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因为,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的重点与难点就在于如何准确的界定其与相关概念的界限。不仅如此,本文还从该真实案例的判决中分析了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中的一些有待商榷之处。特别是针对二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笔者提出了新的看法。即在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时,对于在一些已经由政府部门规定了指导价格的具体案件中,法院应该按照政府部门所规定的指导价格进行裁判。因为这样可以在法院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个案时,从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避免一些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保证法院判决更加公正、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