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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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者开发商委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实施物业管理,已经成了当今物业管理的主流方式。这种委托型的物业管理,就是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的。在当今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本明确,即开发商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自治组织成立后签订的委托型物业管理合同,其一方当事人是物业管理企业,另一方应当是业主。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其代为签约后,合以及同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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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者开发商委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实施物业管理,已经成了当今物业管理的主流方式。这种委托型的物业管理,就是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的。在当今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本明确,即开发商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自治组织成立后签订的委托型物业管理合同,其一方当事人是物业管理企业,另一方应当是业主。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其代为签约后,合以及同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取得了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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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工作场所雇主对雇员进行电子邮件监控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试图从雇员电子邮件法律保护这一具体问题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雇员电子邮件隐私权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雇员电子邮件指使用雇主的电脑设备所收发的邮件,其中包括私人性质的邮件。本文第一章分析了雇员、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论述了雇员电子邮件隐私的特殊性。第二章论述了雇员电子邮件保护问题涉及到的两个不同的权利:雇员的隐私权和雇主的管理权,
紧急状态下,为了应对危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尽快恢复正常的法治秩序,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国家机构等有权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此时,权力的扩张和对人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但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相反,权力的扩张和对人权的限制是非常有限的,并有着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的核心和精髓必然要求紧急情况下对人权的限制或损害在事后进行救济。于是,有限性、条件性、程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不断上升趋势,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医疗风险,司法机关又该如何来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等等一些列问题都亟待解决。诸多问题之一即是审判实践中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采“双轨制”,简而言之,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6日下发的《通知》中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至法院
本文的研究着重从公益征收补偿的几个焦点问题来展开。首先,是从公益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出发,对传统的诸多公益征收补偿理论进行了重整与反思,并提出应借助经济学上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客观性与特别牺牲理论的主观性相结合,作为新时期公益征收补偿的创新理论。其次,就公益征收补偿的合法问题-即“公共利益”的判断问题,评析了国内外关于解决“公共利益”难题所游走的若干路线,并在此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凡是未经权威识别以前,应引
《物权法》乃是保护权利人物权、规范财产秩序之法,然因物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代财产所有权社会化的结果导致《物权法》中蕴含了大量的属于公法范畴的强制性规范,使得物权相较于其他私权而言更容易受到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公权力的干涉和限制。警察优先使用权是我国《警察法》第13条规定的警察职能之一,是国家为了保障警察履行职责而赋予的一项特殊的权力,它较之于其他行政权不同的一个特征就是对于个
在我国,随着“和谐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平和人道等价值观念也日渐为广大人们所追求。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的背景下,如何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也呼声渐起。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问题在以往一直未能引起法学界乃至司法界的足够重视,事实上,刑事被害人最关心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是否能得到合理解决,对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将产生诸多的影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
解读中国,首先要解读中国农村与农民。农村是全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基础。农村、农民、农业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和难点所在。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整体结构及组成要素发生了变迁,从贫困到繁荣,从落后到进步,社会具有多元结构。但变迁背后中国农民所面临的困惑却值得我们思考。本文试图以桂阳县清和乡芙蓉村的人口变迁对人口数量、人口质量的影响以及人口变迁对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区治理的
目前,公民受教育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延边州的义务教育以其起步早,普及程度高而享誉全国。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延边州的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留守儿童教育等问题。本文对当前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试图对当前落实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
任何社会都可能会遇到突如其来的紧急情况,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通常会动用行政紧急处置权用以对抗出现的突发事件。只要是在法治社会,任何国家的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都会要受到法律的理性规制,从而达到防止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随意的剥夺的目的。本文主要就行政紧急处置权的相关问题作了论述。第一部分为行政紧急处置权概述。笔者从紧急状态入手,简要分析了紧急状态概念、特征,接着文章引入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我国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比较突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府管理的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代积极行政的发展,要求确立“服务本位”的理念,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然离不开行政程序的规范和调整。行政程序能完善行政权力的规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