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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两极,他们双方各自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及其相互作用构成了整个行政法的核心,也成了贯穿其始终的一条主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法的不同时期受到重视和保护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行政相对人享受的不同“待遇”也折射出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本文可以说是从实现宪政的角度对现行行政相对人权利理论进行深刻反思并对其进行前瞻设想的一次尝试。 笔者一直认为,任何理论的存在、发展和演变必然有决定它存在、发展和演变的哲学基础。抓住了其哲学层面的东西,就抓住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