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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断重新定位。特殊法人制度作为融合经济规律和国家意志的产物,体现了社会多元化、法治化、自治化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特殊法人在各发达国家地区名称不一,却由来已久;数量不多,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相比而言,我国特殊法人的理论研究基础薄弱、法律制度缺失。因此,对各发达国家地区的特殊法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深入分析其特殊性所在,在实践上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理论上有助于经济法主体甚至法学主体理论的完善。全文包括导论、正文六章以及结论,正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特殊法人的沿革、类型化及理论基础。特殊法人又称为法定机构,是由专门立法而成立,具有一定公共性,享有特殊权利和承担特殊义务的法人组织。特殊法人的发展和法人设立原则的变迁紧密相连,它的雏形可追溯到欧洲法人制度的形成时期。特殊法人制度随着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演变经历了起源、发展、衰落、回归等阶段。各国特殊法人并无像普通法人那样成型的分类模式,本文详细讨论了在社会三元论框架下国家政府序列的特殊法人、市场序列的特殊法人以及第三部门序列的特殊法人。现代特殊法人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主要理论依据包括经济学的微观规制理论、行政学的公共管理理论、法学的法律主体理论。
第2章经济法视野下的特殊法人制度。纯粹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而成立的法人,即该主体的设立、能力、地位、组织结构等都依经济法规范确立。顺应千变万化的经济生活需要,每个经济法主体的市场因素与公共因素的结合程度、成立目的和历史使命、运作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也千差万别个,由此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必须以单独立法、专门立法的模式将每个独特因素加以规定。因此经济法主体大都以特殊法人形式存在的;但并非所有特殊法人都是经济法主体,还有根据其他部门法成立特殊法人。特殊法人制度对于经济法有着重要的价值,它彰显了经济法公私交融、纵横统一的理念,体现了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理想,佐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是经济法回归理性和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第3章特殊法人制度的比较研究。我国尚无成熟的特殊法人制度,因此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是非常必要的。本章比较全面地对比考察了日本、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地区的特殊法人制度,分析了这些国家地区特殊法人的产生发展、分布领域、分类体系、运作监管、改革发展等方面,并总结了现代特殊法人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和影响。
第4章特殊法人的特殊性分析。特殊法人的特殊性体现在成立终止、权力(利)义务、地位关系、财务会计、人事薪酬、监督监察制度等等方面,本章旨在深入分析解构这些特殊性,试图找出特殊法人成立和运作的相对稳定的规律,为我国特殊法人制度的构建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第5章我国特殊法人的实证分析。尽管我国立法尚无对特殊法人进行明确定位,但实践中并不乏类似组织。特殊法人涵盖范围较广,组织形式多变。本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特殊国家机关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地域性特殊法人等特殊法人。接着重点介绍了深圳市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地方实践。并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个特殊法人的样本进行深入分析概括出我国特殊法人制度存在的普遍问题,即该“特”而未“特”,缺少特别立法专门立法或立法不规范,以行业立法、政府文件代替专门立法,立法内容空洞,规定不翔实,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法律缺失;不该“特”而“特”,在实际操作中,超越经营范围,享有不该有的特权。
第6章我国特殊法人制度的构建。特殊法人制度富有强大生命力,将之放于我国波澜壮阔的改革背景下加以讨论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行政体改革而言,特殊法人制度是政府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大部制”、决策与执行机构分离的手段,也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从事业单位改革的角度来看,分类改革已成共识,可将符合条件的公益型事业单位改制为特殊法人,在保证其独立性、效率性的同时贯彻政府意志,保证其公益目标的实现。对国企改革改革而言,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是必然趋势,通过专门立法建立特殊法人,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经济命脉和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的企业加以控制,不仅可以使企业走上自治及法治的良性轨道,而且可以不靠或少靠产权控制保证企业服务于国家的政策目标。本章提出了构建我国特殊法人制度的具体思路。首先是对适用原则的讨论,特殊法人的进退都受到其设立目的和历史使命的限制,其组织形式也由公共性和企业型程度而决定;其次,建议提高特殊法人的立法位阶;再次,提出特殊法人专门立法应明确的主要内容;在本章最后,笔者讨论了特殊法人的法律救济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