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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理论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国家权力社会化的发展,行政主体呈现出多元发展趋势。社会行政主虽然在世界各国名称不同,但是有着久远的发展历史,与国家行政主体共同构成公共行政主体。作为行政主体的一部分,社会行政主体的构建与完善是高效提供公共服务供给、促进行政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完备行政法学体系的应有之义。本文旨在综合运用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概念界定、特征分析对社会行政主体的内涵进行详尽解析,论述社会行政主体正当性的理论基础,阐述社会行政主体完善的意义。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社会行政主体的法律实践进行阐述,归纳总结国外社会行政主体实践的启示,以期对我国社会行政主体的完善提供经验。当前我国社会行政主体理论不健全无法指导实践,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社会行政主体的研究具有迫切性。伴随着我国民众自治、民主、理性意识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及部分行政分权的落实、非政府组织的壮大及独立性的增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等为我国社会行政主体的完善提供了可行性基础。面对我国实践,一方面应建全社会行政主体相关理论,确立社会行政主体的法学地位;另一方面应完备我国社会行政主体制度,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明确社会行政主体的分类,合理划分社会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规范社会行政主体权力的行使,保障社会行政主体的独立性,健全社会行政主体的监管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今天,社会行政主体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