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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治的精髓在于政府权力得到有效的控制以及私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行政诉讼无疑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大命题之一。可以说,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就是该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立法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是否全面且无漏洞。然而,作为“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救济手段,传统的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一样,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固有缺陷,那就是当事人必须忍受通常诉讼程序给解决纠纷所造成的时间上的延误。而这一“缺陷”的客观存在导致了司法在权利救济的效果上大打折扣——由于行政诉讼所处理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这一弊端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以致造成了无以挽回的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即使以后获得胜诉判决也会失去实际的意义。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引述实践中有关的典型案件首先提出问题并明确指出,如何能有效避免在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之前,特别是形成不可逆转的现实之前,实现对公民权益的保护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大的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文章在参考了对该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德国学者的理解的基础上,规范界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内涵究竟为何,并剖析了其一般性制度功能及在当下的中国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为了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全球化之时代要求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合理借鉴域外领域的相关立法实属必要。所以,本文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主要考察了德、法、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以为我之制度设置提供蓝本。在此基础上,文章在系统考察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相关制度之后,分别从诉讼理论、制度文本以及审判实践等维度,概括出我之制度存在的重大问题。最后,针对这些业已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分别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对策建议,并在具体程序的建构上提出了几点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