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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私有财产,国家所有权是弥补私人所有权缺陷的产物。但公权力属性的国家所有权面临着主体抽象性以及“政府失灵”的困惑。因此,国家所有权存在的领域及多大程度的存在,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民主法治化水平等因素。人为地加速社会发展进程,必然遭受自然规律的惩罚。故国家所有权的合理市场定位是国有财产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 基于国家所有权理论,本文从法理上系统阐述了国有财产概念和特征、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关系、国家公私产理论以及国有财产立法分类等。在我国现有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治理水平下,国有财产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法律适用的差异性。进而对国有财产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等基本范畴加以分析,国有财产法应当属于经济法范畴,希望以此构建国有财产法在经济法中的分支部门法体系。 本文系统回顾了古今中外国有财产法历史与现状。由于国有财产的公权力制度安排,私有财产是财产法的主要内容,国有财产经历了从“王室私产”向公共财产的转型。从国有财产立法经验来看,私有财产国有化和国有财产私有化的法治路径、公共财产的分别所有及分别立法规制、国有财产的国家公私产区别法律适用、国有企业普遍采取分类立法模式、普遍加强行政财产尤其不动产的监管及其立法等已经成为国际惯例。由此可见,我国国有财产法不仅面临着国有财产立法自身的缺陷,还面临着国有财产的合理市场定位以及公权力制度安排问题。国有财产的公权力性质决定了国有财产治理关键取决于国有财产的合理市场定位以及公权力的制度安排,即社会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民主法治化水平,国有财产立法仅具有相对意义。 因此,从国有财产体制本身来看,一方面,迄需加快国有财产市场转型改革,分析了国有财产市场转型已经或可能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前苏联东欧等转型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解决对策;另一方面,迄需构建分别所有的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确立分别所有的层级及其财产划分等。从国有财产立法来看,本着中央与地方分别立法、分类立法、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国家公私产区别法律适用、权力制衡和社会公益等立法原则,对宪法、民商法等相关部门法涉及国有财产的规定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进而提出了国有财产立法思路,建议制定《国有财产改革法》,作为国有财产改革的基本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制定《国有财产法》,作为国有财产基本法;建议按照企业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和资源性国有财产进行分类立法等。以此构建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有财产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