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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作为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人类在对象性活动中所具有并表现出来的质的规定性。乡村治理中的村民主体性是指村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自主、能动、为我地处理乡村社会公共关系,管理乡村社会生产生活,所表现出来的本质属性。主体性由自主性、能动性、为我性三方面构成。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在不同的乡村治理时期具有各自明显的特征。
本文首先回顾了农业税取消前的乡村治理机制,并分析了其对村民主体性生成与发挥所造成的影响。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传统社会中的乡村治理;(2)土地改革时期的乡村治理;(3)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治理;(4)村民自治时期的乡村治理。
后农业税时代的乡村治理机制与村民主体性之间的相互影响是本文描述的重点。论文在这一部分首先讨论了受农业税取消影响,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农民与土地间关系、农民与乡村社区间关系的变化。以上变化促进了乡村治理机制的改变,同时也为村民主体性提供了新的客观环境。论文从乡村基层组织、乡村治理的权力运行机制、乡村治理理念几方面考察了后农业税时代乡村治理机制的变化。论文对后农业税时代乡村治理中的村民主体性考察首先从主体自身因素上开始,这些因素分为以下方面:村民主体意识;主体认知能力;主体行为能力。然后论文从身份资格、客体资源的变化上探讨影响村民主体性的客体因素的改变。通过对以上方面发展变化的描述,论文论述了村民主体性在自主性、能动性、为我性上的发展变化。
根据以上分析,论文梳理出了农业税取消给村民主体性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最后论文提出了“乡政县派”进一步缩减乡村行政组织规模、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自治功能、鼓励村民的组织化、保障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等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强化农业税取消带来的积极影响、抑制消极影响,从而在乡村治理中更好的发挥村民主体性的若干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