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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前,GATT未将能源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国纷纷改革能源体制和产业结构,能源服务得以从自能源生产到能源销售的产业链中分离出来,乌拉圭回合才将能源服务及相关活动纳入GATT谈判范围,并通过GATS的W/120将能源服务活动零散地列入其他部门的分部门或相关活动中。由于能源服务问题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W/120中没有独立的能源服务部门,继而导致只有少数成员对能源服务做出相关承诺。伴随能源市场的自由化和国际化,能源服务贸易日益显现出与能源商品贸易不同的特征,在DDA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许多WTO成员纷纷提议将能源服务列入谈判议程并获得WTO同意而作为DDA谈判的八大议题之一。到目前为止,已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日本、印度尼西亚、委内瑞拉、智利和古巴共9个成员正式提交了关于能源服务谈判的联合提案2份和单个成员分别提案17份。这些提案中蕴涵了部分成员关于能源服务谈判议题的主要建议和对策思路,同时也反映出关于能源服务谈判议题存在诸多共识与分歧,留下了能源服务谈判面临的诸多重大未决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以“WTO能源服务谈判未决问题研究”为题,通过全面系统、深入细致地研究WTO能源服务谈判背景、重大未决问题及中国的对策建议,为中国能源服务谈判代表团参加谈判提供理论成果和决策支持,为中国掌握能源服务谈判主动权并“防忠于未然”地维护能源领域的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出谋献策。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以第二部分(共7章)即WTO能源服务谈判未决问题研究为核心,向前拓展至第一部分(共2章),对WTO能源服务议题谈判背景及DDA能源服务谈判提案与诸边谈判最新进展进行分析;向后延伸到第三部分(共1章),对中国参与WTO能源服务谈判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第一部分(第1章和第2章),主要分析WTO能源服务议题谈判背景及DDA能源服务谈判提案与诸边谈判最新进展。提供能源产业发展与能源体制改革的全球背景,归纳GATS框架中能源服务谈判已决问题,介绍其他国际组织关于能源服务问题的探索,阐述DDA能源服务谈判提案和DDA2006年能源服务诸边谈判的最新进展,以期以WTO能源服务谈判已决问题研究为中心,扩展到能源体制改革、能源产业发展乃至其他国际组织对能源服务问题的探索,旨在从更宏观的高度和更宽阔的视野来分析能源服务贸易谈判背景的复杂性和谈判任务的艰巨性。 第二部分(第3章至第9章),以既有的9个成员关于能源服务谈判提案为依据,紧紧围绕WTO能源服务谈判的七个未决问题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和综合性归纳总结。这七个问题是:如何确立能源服务谈判目标和原则、如何界定能源服务内涵或外延、如何设计新的能源服务分类、如何解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问题、对能源服务监管和透明度有何要求、关于谈判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思路有何建议以及能源服务谈判对各国有何潜在影响等。在本部分中,逻辑上是按照从宏观到微观再到宏观进行安排,即谈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属于宏观问题,但能源服务的概念、分类、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监管、透明度等属于微观问题。而能源服务对各国的潜在影响又属于宏观问题。此外,本部分还兼顾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上述七大问题是谈判中必须解决的实体问题,而第8章关于谈判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思路的各种提议则属于程序问题。在每章中,按照概述、各国提议和本章综合分析与归纳总结进行安排,以期体现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逻辑方法。 第三部分(第10章),即中国参与WTO能源服务谈判若干对策建议,既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又是出发点和最终归属。在逻辑上,通过切入中国能源服务所涉及国民经济中的八个门类,分析中国在GATS中涉及能源服务的相关承诺,梳理中国能源产业现状及所涉能源服务活动,阐述外国能源企业在华能源服务竞争态势,提出中国参加DDA能源服务谈判的原则、立场和策略建议,提供可供参考的谈判工具和手段,包括“附件1:DDA《中国关于能源服务谈判的提案》(草拟稿)”、“附件2:中国设计DDA《能源服务分类清单》时可参考的模板”和“附件3:中国在DDA能源服务谈判中可参考的问题清单”,为中国在参与谈判并做出相关决策时提供实践性方案。为中国在参与谈判并做出相关决策时提供实践性方案。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本文研究成果的针对性和应用性。 本文通过前述各章的分析比较和归纳总结,得出的基本结论是:WTO能源服务谈判成果具有全球公益物和国家战略博弈的属性,少数能源大国试图主导WTO框架下DDA能源服务谈判的“造法”进程,既有提案中共识与分歧的背后隐含着国家重大利益博弈,能源服务谈判的制高点、切入点、话语权和主动权是各方争夺的焦点,中国必须未雨绸缪地利用能源服务谈判契机,在全球能源格局调整中保障国家利益和能源产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