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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利益并使之公平受偿的法律制度。公平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法的灵魂。破产法历史悠久,其内涵随社会经济发展日臻完善。破产制度由最初的破产清算这一债权人低收益的方式,发展为破产清算、和解、重整并行的模式,破产法律思想也从关注权利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从单一保护债权人利益发展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兼顾债务人生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稳定的价值导向。但是,无论如何演进,保护债权人利益都是各国破产法永恒不变的首要宗旨。 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定于高度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的启动时期,其根本目的是想利用破产制度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将保护债权人利益确立为根本宗旨,相关法律规定漏洞颇多。司法实践中普遍忽视债权人利益保护,乃至新的破产法草案也未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运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力图为完善我国破产法作些努力。文章首先阐明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破产法永恒不变的宗旨,然后分析了破产法不统一、法律适用范围狭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约和影响。破产申请涉及破产程序的启动,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前提,债权人自治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核心内容,这些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破产程序中财产管理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可得利益多少,本文着重分析了案件受理前、破产程序开始后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财产管理问题。破产违法犯罪行为不受追究,必然加剧肆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文对强化破产法律责任也作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