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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法律制度。“董事勤勉”的内涵在于公司复杂系统的治理对管理者所期望的能力、智慧的标准定格和法律塑造,其直接和全部的功能是为了达致良好治理:由直接达致公司良好治理并附带推进间接达致社会良好治理。同时,董事本身又是社会化生产的组织要素之一,作为主体,其自身应遵守市场规律和自治原则。可以说,本文的研究对象“董事勤勉义务”是公司治理、社会治理和市场自治的交叉区域,将会涉及上述三者的运行协调和目标要求。但是由于三者的运行特征和治理目标不一,而且法律对上述三者的介入态度和处理方法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进行董事勤勉义务的系统性理论分析之前,本文首先于文章第一部分对上述三个不同层面的董事勤勉进行了辨识和区分。 经过梳理之后,本文将研究对象分为法定董事勤勉义务、约定董事勤勉义务,前者又分为严格勤勉义务和信义勤勉义务。作者认为:以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治理权配制遵循市场规律,法律不提供具体指示,只为市场运行提供公平竞争所需要的基础性保障和市场配套服务;董事勤勉义务附属和服务于公司治理目标和责任;法定董事勤勉义务是法定公司治理义务的落实和具体化,其正义性基础只能来自于社会共同利益的要求。故,在做分类之后本文研究的重点落脚于法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部分。文章第二部分从历史角度考察董事的地位和功能,揭示董事勤勉义务的内涵与渊源。文章第三部分沿着传统私法和现代公司组织法两种路径回顾过去公司义务和责任的落实,并探索一个更适当的解决方案,最后在提出公司治理义务的基础上,指出了董事勤勉义务的本质属性。由于这是本文的理论创新,在论文中给予了充分重视。文章第四部分通过对英联邦国家、美国、德国等国外相关法规范的介绍和比较,对勤勉义务和责任的判断标准及其背后隐藏的法律原则、政策目标和考量因素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现行《公司法》的勤勉义务和责任规范做了简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