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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包括作出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的事实。前科的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积极作用,可以达到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但是如果其永久存续,则不利于犯罪者的改造,反而给其重新回归社会造成困难,甚至导致其实施新的犯罪。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前科的存在无疑是弊大于利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特殊制度,虽然内容方式不尽相同,但是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帮助其教育改造,重新做人,最终可以开始新的生活。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社会的和谐进步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前科制度,因此笔者围绕前科及其消灭制度等概念展开,分析比较了其与相似概念的区别,最终界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定义,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顺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履行国际义务方面论证其必要性,同时指出国内的相关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也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如何具体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问题上,笔者在分析国外一些国家的具体做法的基础之上,去粗取精,并结合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体系,以期能够更好地改造未成年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