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的赵作海案使得人们又一次关注冤案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研究了具体冤案在证据方面的致错因素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证据方面对冤案的防范机制,力图从证据的角度探索减少发生冤案的可能性的方法。本文共分五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论述的思路;概论部分界定了冤案的内涵和证据与冤案的关系;刑事冤案的证据成因部分,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部分,介绍了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案件在证据方面运用错误的表现和致错因素;《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冤案的防范部分介绍了该规定的出台背景和防范体制;结论部分指出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指导防范冤案的做法是可行的。第一部分,指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是通过分析非法证据在典型冤案中的具体表现,找出冤案与非法证据的关系。第二部分,首先界定了冤案的概念,其指的是产生了犯罪的情形,却没有查清楚案件的本来面目,而是将不是犯罪分子的人定罪,致使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惩处的案件;然后论述了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的重要依据,非法的证据导致了冤案的发生。第三部分,该部分从非法证据的言词和实物两方面介绍了其各自导致冤案发生的原因。非法言词部分列举了典型冤案中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取证的具体表现,指出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及过于强调言词证据的重要性而致使冤案发生。在该部分又介绍了特殊的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运用错误而导致冤案发生的原因。非法实物部分,指出对实物证据证明力的过度迷信,对实物证据认识上错误,对实物证据进行分析的科学技术手段的不完善,实物证据的源头违法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因素。第四部分,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防范冤案发生的机制。该规定的出台背景是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典型冤案,而且这些冤案中均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因此,我国立法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非法证据排除角度防范冤案。本文论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规定,并指出这些规定在防治冤案中的重要作用。第五部分,该部分得出结论: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则运用到具体冤案的防范中,可以有效地防治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