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学视角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su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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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90年代,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使原先依靠集体分散生活风险的机制不复存在,工业化、城市化的战略实施使得家庭的保障功能也在迅速衰退,而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工作又困难重重。面对新的农村经济社会形势,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益突出,中共中央及时提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提出2003年起各省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争取“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健康水平。在2006年初召开的人大会议上,中央又提出要提前两年(即2008年)达到全国覆盖的目标。   根据新意见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本质上属于合作医疗保险。该制度的“新”主要体现在强调了政府的责任,政府由以前的仅仅担当引导的次要角色,变为担当组织和支持的主要角色。   新意见要求试点地区的县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具体经办机构,并明确规定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还明确要求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 元,对于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还另外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资助10 元。指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政府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也在实施中履行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新意见仍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性为“民办公助”制度,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因此政府承担的仍然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并且存在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可持续发展,就要加强政府责任,真正发挥组织和财政支持的功能。本文主要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入手,分七个章节来分析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政府责任,通过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情况的概述,揭示其发展过程中政府重视与政府责任不到位并存的不争事实;思索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必要性;针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政府责任不到位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强化政府责任的相应对策,以便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新合作医疗的发展,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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