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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制度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取得、流转等一系列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制度,矿业权法律制度是从法律的角度对矿业权制度进行规范。我国现有的矿业权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具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已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矿业发展的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否完善矿业权制度,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而影响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从矿业权的主体、取得、流转和与矿业权有关的立法四个方面,对我国和澳大利亚的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矿业权主体地位不平等,矿业权转让限制条件过多、市场机制不发达、政府公权力干涉过多、相关安全、环保立法政策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借鉴澳大利亚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应解决矿业权取得双规制问题、放宽矿业权转让限制、实行分类出让制度、建立完善的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建立矿业权交易中心、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相关法律制度。这些政策的实施将对早日建成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完善的矿业权法律制度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