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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隐私权保护意识的迅速提升,越来越多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困扰着人们的生活,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利用互联网侵犯隐私权现象。由于互联网传播信息速度迅猛、范围极其广泛以及网民数量的激增,利用互联网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并且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其中最严重的就是人肉搜索行为。因此,规制利用互联网侵犯隐私权行为成为当下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课题之一。很多学者对于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也进行了研究,然而对于该行为是否应入罪大部分学者少有涉及,只是从民法以及其他各种制度上进行研究,这也反映了他们并没有考虑将该行为归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少数学者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进行规制。而笔者通过对所搜集资料的把握认为,该行为仅仅通过其他部门法的规制已经无法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因此,本文意图通过这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寻找隐私权刑法保护的路径和步骤。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笔者阐述了与利用互联网侵犯隐私权相关的基本问题,为整篇论文奠定了分析与论证的基础。其次,通过对利用互联网侵犯隐私权的现象的分析,得出对于这一问题纳入刑法视野之内进行处理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再次,综观我国法律的规定,各个部门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使得隐私权这一重要的权利的保护难以找到法律依据。最后,笔者在分析了国外的立法经验之后,提出增设利用互联网侵犯隐私权罪这一罪名,以开启刑法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模式时代。在提出这一具体设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刑罚配置以及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对利用互联网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笔者的目的是希望抛砖引玉,使得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学术界的进一步研究以及立法界的高度重视,推动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