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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2年4月29日我国有文字可查的第一所民办高校中华社会大学成立以来,民办高校蓬勃发展,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从最初作为公办高校的补充,发展至今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民办高校恰逢发展的良好契机.首先,基于综合国力和财政支出能力的限制,中国公共教育经费短缺.在"穷国办大教育"的基本格局下,仅靠政府教育投入不可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庞大需求.其次,我国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虽已在2002年突破国际公认的大众化教育的基准线,但高等教育大众化刚刚起步,继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势在必行.纵观其他国家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不能只依靠发展公立高校来实现.再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有公立高校资源配置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日益暴露,要求打破公立高校对政府教育资源的垄断地位.此外,民办高校带来了社会纯福利的增加.这一历史性契机将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
但我国民办高校还处于整体性的弱势状态,还存在影响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首先,民办高校发展历史较短,还处于成长期,自身应对市场的能力还欠缺.当前对大多数民办高校来说,经费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其次,从与公办高校对比的角度来看,民办高校缺乏公平的法律、政策竞争环境,民办高校教师在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也享受不到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此外,产权制度不明晰也挫伤了民办高校投资者投资教育的积极性,最终也堵塞了民办高校融资的渠道.
鉴于民办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分析,政府应该担负自己的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资助民办高校的发展。首先,无论是公立高等教育或民办高等教育,其在产品的公共属性部分应该完全相同的,具有同样的溢出效应,对国家和社会都是大有裨益的.其次,私人或社会力量提供民办高等教育,客观上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有悖于政府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本意.所以,政府应该给予民办高等教育适当的资助,尤其是针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处于整体性贫困的不利境况下,政府更应该给予全方位的经济和政策扶持.
另外,美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斯通提出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成本应由纳税人、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共同分担.其理论依据主要是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该理论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或其学生接受政府资助提供了合理性.按照该理论利益获得原则,纳税人即社会,而政府作为社会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利用公共财政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首先,要满足部分付费能力低而又具有学术能力的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政府有责任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去进行倾斜分配.其次,民办高等教育和公办高等教育的比较贫困状态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履行公益使命,民办高等教育自身能力的限制无法平衡自身的办学成本,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成本补偿. 国外私立高校发展成熟的国家经验都表明私立大学的快速成长离不开政府的经济资助,我国民办高校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公办学历高等教育业已形成强大势力,民办高校却刚刚起步,整体力量薄弱,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应对市场的自我发展机制.所以,现实更要求我国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大发展中必须担负主导性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不应该只有监督和约束,还应该有切实的鼓励和扶持,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这种主导作用不应该只有无形的政策资助,还应该有有形的经济扶持,应该是政策资助和经济资助的统一.只有在两个统一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制度创新,才能扭转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目前整体性的弱势状态,同时又可以将民办高等教育引入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