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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个较为古老的话题,其发展与完善也历经坎坷。在现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志着我国的精神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2010年4月,我国发生了令人震惊的赵作海案件,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再次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建立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缓解社会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尽早建立。本文试图通过多种方法,指出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合理性,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完善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能的构建方案。本文首先介绍了精神损害的概念、国内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并对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以及精神损害与人格权益损害、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其次,本文阐明了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一些功能,例如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功能,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特征进行了介绍,提出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一些制度和观点,并对其所具有的可行性和是否合理性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我国在计算抚慰金的时候法院应当考虑的因素;然后对德国、瑞士、法国及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建议我国在今后对相关的精神损害制度进行立法时,应该适当地借鉴瑞士、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可以采取概括和例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最后,本文在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分类,并对目前争议较大的相关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重点探讨了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等,并就下一步如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作者认为,在民事法律领域,有损害就应当获得赔偿,违约行为如果产生了精神损害同样应当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在刑事法律领域,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是极其不合理的,程序法的规定不应当影响受害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建议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做法,同时建立刑事案件的国家补偿制度;在国家赔偿法领域,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以完善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