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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DR制度全球范围内得以蓬勃发展的今天,被一度称为“东方经验”的我国调解制度却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种种问题。本文拟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在收集大量欧洲调解制度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尝试分析各国以及欧盟现有的调解体系和具体制度的背景、成因以及运作状况,结合我国现行的有关调解制度的改革探索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我国借鉴国外经验的可能性,提出具体操作建议并作相关评析。本文开篇,通过比较国内外调解描述性定义,以及与和解、仲裁、conciliation等类似概念的差别;在对调解分类的基础上,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法院外调解;考虑到我国没有一部独立的调解法,本文在结合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调解的当事人自治、合法、保密性等基本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等等一系列方式,明确了调解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论文主体部分,笔者首先从调解的受案范围角度,在同欧洲各国比较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的“大调解”制度以及“李琴工作室”等人民调解的改革尝试,从法理依据以及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着重指出“大调解”在制度合法性、挤压传统人民调解空间、阻碍自治意识和自治组织的成长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李琴工作室”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可行性及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和积极的社会价值。此外,本文对中国目前欠缺以法人为对象的调解以及商业调解等等现状,对于目前问题重重的离婚为主的家庭问题调解,提出了调解范围扩大化、运作方式多样化的设想。此外,考虑到我国目前调解形式相对单一的现状,笔者从新型调解组织的构建角度,在介绍欧洲各国调解的自治组织及其与政府合作方式的基础上,评析我国目前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相结合的调解机构,如消费者协会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各国随着经济政治发展而应运而生的行业调解、仲裁制度,展望并预见我国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的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相关机构尽早推动并适当引导该种类型调解的发展。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以及调解协议效力的非强制执行效力,决定了调解在适用上,有必要采用一定辅助手段,促成调解协议的有效实施,从而提高调解的利用率,真正缓解诉讼的压力,实现司法力量的可持续发展。种种手段中,经济杠杆的作用,最为突出。本文在介绍欧洲各国各有特色的调解经济杠杆手段基础上,建议我国借鉴欧洲成熟的经验,以推广调解适用和执行。调解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最终还是归结到人力资源的建设问题。本文从调解人员的选任、培训和学术研究等等角度,强调细化调解人员素质要求、规范调解人员培训体系、制定调解人员行为守则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最终提出调解制度的民间化、专业化、服务化发展方向才是调解发展真正出路,也是市民社会的觉醒后调解发展的必然发展方向的观点。